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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甄方针与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方针,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19号原告:甄方针,女,汉族,1952年1月5日出生。被告:韩勇(又名韩艳勇),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方针与被告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方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方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方针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