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东兴街道办事处红星农村经济管理委员会与牙克石市茂奎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东兴街道办事处红星农村经济管理委员会,牙克石市茂奎农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342号原告:牙克石市东兴街道办事处红星农村经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林玉杰,主任。被告:牙克石市茂奎农场,住所地牙克石市。经营人:高茂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道办事处红星农村经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牙克石市茂奎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东兴街道办事处红星农村经济管理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东兴街道办事处红星农村经济管理委员会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计1423元,由原告红星农村经济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