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朝的与仝海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的,仝海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27号原告:王朝的,男,194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和县人,现住南和县。被告:仝海亮,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少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原告王朝的与被告仝海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朝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仝海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的撤回对被告仝海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王朝的承担。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