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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文军申请执行杨振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军,杨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军,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四吉板村。被执行人杨振丽,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盛达社区。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北民立初字第00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杨振丽偿还申请人杜文军借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文军与被执行人杨振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振丽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立初字第00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