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胡底乡七坡村。法定代表人:孙金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涛,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生效的(2016)晋10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范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涛赔偿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125103.2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39元,执行费1875元。但被执行人范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涛在安泽县交警队有余款6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涛在安泽县交警队余款6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