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财与赵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财,赵守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357号原告何财,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守政,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财诉被告赵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财负担。审判员 包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宏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