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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财与赵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财,赵守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357号原告何财,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守政,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财诉被告赵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财负担。审判员  包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宏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