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建锋与陈飘锋、赵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锋,陈飘锋,赵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3697号原告:孙建锋,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飘锋,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赵小群,女,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孙建锋诉被告陈飘锋、赵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燕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飘锋、赵小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被告陈飘锋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按2分计付,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事实。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飘锋至今未还本付息。另查明,被告陈飘锋与被告赵小群于2010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飘锋尚欠原告孙建锋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陈飘锋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飘锋未在原告催讨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显系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飘锋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该借款发生于被告陈飘锋、赵小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被告陈飘锋的个人债务,故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小群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飘锋、赵小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飘锋、赵小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建锋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飘锋、赵小群负担。原告孙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飘锋、赵小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燕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