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伍民、徐平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伍民,徐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733号申请人:胡伍民,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现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徐平华,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58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平华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平华名下的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马闻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