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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1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曹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曹雄,陈文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1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农园路交界东北侧时代科技大厦22层2208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153632-3。法定代表人陶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丽湖花园旁,组织机构代码74664794-3。代表人曹雄。被执行人曹雄,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陈文娜,女,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源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5000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自2014年5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万元;三、被执行人曹雄、被执行人陈文娜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经该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追偿;四、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曹雄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百仕达花园三期2栋27C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湖学校的银行存款。关于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理,案号为(2016)粤0304执异286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丽湖学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本案查封账户提出执行异议且正在审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计晴执行员聂赫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智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