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象山广源纱业有限公司、林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广源纱业有限公司,林栋,肖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广源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259号协联轻纺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周定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栋,男,1982年17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麟竣针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肖婷婷,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宁波麟竣针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住象山县。象山广源纱业有限公司与林栋、肖婷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林栋、肖婷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广源纱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山广源纱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