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全忠与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忠,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874号原告:刘全忠,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秀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忠与被告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全忠负担。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