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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乾潜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乾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03执1400号被拘留人:黄乾潜,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609034013,住象山县黄避岙乡塔头旺村4组45户。2017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被拘留人黄乾潜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时间为十五天,拘留期限自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7日。现查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自2017年7月3日起解除对被拘留人黄乾潜的拘留措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