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海龙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龙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88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同富裕工业区安润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6916332-7。法定代表人李文红。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平,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海龙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创新大道西17号(F3),组织机构代码07193417-7。法��代表人黄德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海龙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54元,保全费人民币1790元,由原告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