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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贺帅、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帅,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48-1号申请执行人:贺帅,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夏燕,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贺帅与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燕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应领取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夏燕在遂宁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应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0101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