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贺帅、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帅,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48-1号申请执行人:贺帅,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夏燕,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贺帅与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燕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应领取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夏燕在遂宁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应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0101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