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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多银与曹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多银,曹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841号原告:冯多银,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曹平,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冯多银诉被告曹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冯多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平偿付原告冯多银场地、房屋租赁费60000元、违约金12000元,合计7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审理终结的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当事人、案件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且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多银的起诉。原告冯多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