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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大连百信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书龙、郭书鹏、田利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百信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书龙,郭书鹏,田利艳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782号原告大连百信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书龙。被告郭书鹏。被告田利艳。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倩,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百信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书龙、郭书鹏、田利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百信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百信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百信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