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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继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42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刘继才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0年4月17日 文化程度 小学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中江县 住所地 四川省中江县 前科 情况 200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1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9日因盗窃(本案事实)被行政拘留14日。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钟锐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427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继才独自窜至龙泉驿区居民家属楼内,将该楼下停放的一辆红色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 800元)盗走。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刘继才在成都市锦江区驾驶上述被盗摩托车时被民警挡获归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累犯,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继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继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对被告人刘继才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刘继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胡栋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