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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相丽与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凯福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丽,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凯福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信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娜,郑高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590号之一原告相丽。被告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凯福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高为,总经理。被告淄博信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娜。被告郑高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相丽诉被告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凯福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信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娜、郑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做出(2015)崂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王瀛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一路9号单元303户房屋。现因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原告申请对上述担保人的担保物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瀛名下位于青岛市X区X号X元X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臧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