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杜立玄与邵晓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玄,邵晓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010号原告:杜立玄,无职业。被告:邵晓娟,无职业。原告杜立玄诉被告邵晓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张秋平、尹智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立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立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立玄承担。审 判 长 杨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秋平人民陪审员 尹智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