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丁舒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丁舒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姜明慧,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志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舒扬,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丁舒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舒扬银行存款66104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