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卫忠、陈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忠,陈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忠,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福林,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卫忠与被执行人陈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卫忠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福林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街道的2号楼房产(房产权证号:L2××40)及坐落于荔城区拟建的东园路的房产(合同号:LXXX3)可供执行,但上述房产均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于同年4月10日作出(2017)闽0304执39号函,并依法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上述房地产尚在处置当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福林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