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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梁殿艳与董焕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殿艳,董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梁殿艳,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董焕新,男,汉族,集安市人,司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梁殿艳与董焕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中第(六)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