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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申请牟艳雨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牟艳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负责人尹小龙,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牟艳雨,女,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申请执行牟艳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黑128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1355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诉牟艳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文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