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香梅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香梅,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行终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香梅,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林宝(系冯香梅丈夫),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法定代理人孔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北路177号。法定代表人朱燕昌,该局局长。上诉人冯香梅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东海国土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行初1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冯香梅向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涉及白塔镇白塔村征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向白塔村村民书面主动公开;2、就未将涉及白塔镇白塔村征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向白塔村村民书面主动公开的事项向白塔村村民书面公开致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冯香梅申请的第1项信息白塔埠镇白塔村征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东海县国土局具有主动公开的法定义务,但冯香梅对该申请公开的白塔埠镇白塔村征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已向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另行申请过信息公开,并不服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对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在该院另案诉讼信息公开,本案申请中虽要求是向白塔村村民书面主动公开,但鉴于也是冯香梅个人所申请,存在重复申请,两次诉讼都是要求东海县国土局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履行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再提起本案诉讼是对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就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冯香梅申请的第2项内容即就第1项信息未主动公开的事项向白塔村村民书面公开致歉,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不适用申请信息公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对冯香梅的申请答复冯香梅,第2项申请内容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项申请无法律依据,并鉴于申请书中没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要求冯香梅对申请作出书面更改或补正并无不妥,以此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复议申请作出驳回的决定也并无不当。因此,冯香梅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应当不予受理,鉴于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冯香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冯香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因没有看到被上诉人主动公开过相应信息而错失自身权益维护时机,本案非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质是请求被上诉人履行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与其他案件不存在重复诉讼;2、主动公开系被上诉人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市国土局辩称,1、上诉人申请的第一项,已经向东海县国土局另行申请过信息公开,并且不服东海县国土局的答复,另案诉讼,上诉人属于重复起诉;2、上诉人申请的第二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不适用申请信息公开,东海县国土局已对上诉人作出了答复。驳回复议申请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东海县国土局未作答辩。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4月21日,冯香梅向东海国土局提交2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东海国土局公开政府信息:1、白塔埠镇白塔村征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白塔埠镇白塔村征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主动公开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有内容页请加盖公章,所需信息要求以纸面、快递方式提供获取。2016年5月3日,东海国土局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向冯香梅作出答复,要求冯香梅自接到该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对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将依法予以提供。冯香梅于2016年5月5日向东海国土局提交了一份说明及户口簿复印件、白塔埠镇2013年信访复字3号文件的补充材料。东海国土局于2016年5月19日再次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对冯香梅申请公开信息,以冯香梅已经于1988年12月10日办理了户口就地“农转非”,冯香梅所提供的材料只能证明其是居住在东海县××××村的居民,不能证明是白塔村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和在白塔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决定对冯香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同日,东海国土局以快递的方式向冯香梅送达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冯香梅对东海国土局不予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服,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苏0706行初107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二、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冯香梅的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该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中,上诉人在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出两项申请,第一项申请与其在2016年4月21日向被上诉人东海国土局提出的申请相同,针对上诉人2016年4月21日的申请,东海县国土局已经做出答复,上诉人也已经就该答复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就该答复是否合法做出生效判决。上诉人在该申请事项上存在重复申请,属重复诉讼。上诉人的第二项申请,并非政府信息,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诉讼费50元,不予收取(冯香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建霞审 判 员 周文元代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