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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继志与费继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继志,费继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90号原告:费继志,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费继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费继志与被告费继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费继志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及电话,邮寄送达开票传票,定于2017年7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但原告费继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费继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费继志负担。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