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罗锦伟与广州神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伟,广州神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351号原告:罗锦伟,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黎静贤,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神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1401。法定代表人:韩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伟诉被告广州神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锦伟已经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原告罗锦伟当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锦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1元(已预付),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罗锦伟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瑜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