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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滔、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滔,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244号申请人:张滔,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如。申请执行人张滔与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70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