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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忠良与青海祥源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忠良,青海祥源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尹忠良,村民。被执行人:青海祥源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洪水坪村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忠良与被执行人青海祥源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部分货款。现被执行人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乐都区扶贫局排斥妨害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申请人尹忠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202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存同审判员  时海萍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