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百泉镇瑞丰广告部与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百泉镇瑞丰广告部,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77号申请人辉县市百泉镇瑞丰广告部。被执行人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百泉镇瑞丰广告部申请执行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百泉镇瑞丰广告部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55000元,承担诉讼费587.5元,执行费73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现金5557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