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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茶香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茶香,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王茶香因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茶香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申请人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的拘留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茶香起诉称其因祖屋门面被霸占之事到北京上访后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以大公(红卫)拘通字[2014]0520号拘留决定书刑事拘留。请求法院撤销该拘留决定书并判决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经查,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申请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原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茶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