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峰与金美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金峰,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美子,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峰与被执行人金美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8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金美子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14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612-1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金美子出境将其有效护照予以作废。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金美子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2675元。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612-2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金美子的出境限制予以办理护照。2017年6月29日,本院将执行款5267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峰,申请执行人金峰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