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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迪诺纳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迪诺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612号原告:重庆迪诺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89号加州百合园A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HJP7U。法定代表人:曾宪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委虹,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14-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37187X。法定代表人:陈宗,职务不详。原告重庆迪诺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迪诺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迪诺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重庆迪诺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