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710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7102民初89号 原告: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欧洲之窗南。 法定代表人:官木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莲莲,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卢朋,董事长。 原告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七十一元,由原告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