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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543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3日,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8日,大专文化,农民。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某与汪某某已自行和好,现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忠吉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