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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日增诉夏邱顺兴石材厂、韩贵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日增,莱州市夏邱镇顺兴石材机械厂,韩贵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06号原告:赵日增,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市夏邱镇顺兴石材机械厂,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沙家村。经营者:刘春波,男,住莱州市内。被告:韩贵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赵日增与被告莱州市夏邱镇顺兴石材机械厂、韩贵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日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日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赵日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佳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