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仁远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远
案由
传播性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仁远,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辩护人朱秋林,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仁远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培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仁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徐仁远在陆良县中枢镇梅家小街许某租房内,明知其患有艾滋病仍然与许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仁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生化免疫检验报告单,血浆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另有归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仁远明知其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实施嫖娼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仁远被抓获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朱秋林认为被告人徐仁远具备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仁远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明良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人民陪审员 俞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桂艺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