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大同医药有限公司与程琳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大同医药有限公司,程琳,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大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环湖路2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6420829Q。法定代表人:罗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重庆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大淋,重庆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琳,女,1968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一审第三人: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507-8。法定代表人:王承瑞,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大同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琳、一审第三人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大同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