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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冷永红、郭风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永红,郭风华,李秀珠,方金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冷永红,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郭风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李秀珠,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方金煌,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3民终273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郭风华、李秀珠、方金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秀珠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郭风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秀珠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风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