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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毛一一与江北区未来国际雪芹农产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一,江北区未来国际雪芹农产品经营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091号原告:毛一一,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江北区未来国际雪芹农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6号负二层车库65、66号。经营者:袁雪芹,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男,系该经营部职员,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毛一一与被告江北区未来国际雪芹农产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毛一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一一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一一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若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