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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字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元喜、杜江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喜,杜江平,何会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915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喜,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黄龙,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杜江平,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何会师,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字1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将何会师所有的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新桥边村一组的房屋一套(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夷陵集用(2012)第01201801023号,使用权面积178.90平米)作价200万抵偿给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2000000元接受该房屋以物抵债,该房屋过户费用及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会师所有的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新桥边村一组的房屋一套(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夷陵集用(2012)第01201801023号,使用权面积178.90平米)按2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元喜抵偿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后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元喜。二、申请执行人王元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亚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