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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缪国平犯贩卖毒品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国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国平,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5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缪国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缪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本案涉案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对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计0.84克和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缪国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国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国平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樊成晔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馨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