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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3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某,男,1951年0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吴某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诉称:其于1998年根据《关于杨镇落实北京市十小城镇户籍试行办法》向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下属公司投资并购买了杨镇地区的商品房屋,后因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下属公司的负责人被抓导致起诉人入户手续停滞。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告知我方先交付10万元可以为其办理落户,待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下属公司案件结束后再予以退回,但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至今没有归还钱款。我方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2000年5月22日收取投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返还收取的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查,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收取吴某户口办理费用的时间在2000年,至吴某起诉时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据此,裁定对吴某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吴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此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是在顺义区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后,才知道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争议,且上诉人是在知道收取户口办理费用是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的起诉已过法定起诉期限,其提出顺义区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后,才知道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其起诉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由,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玄明虎审 判 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乔文鑫书 记 员  范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