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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光荣、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164号本院在执行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光荣、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李光荣、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光荣、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李光荣,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宁国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4197108296617,住所地:宁国市西津办事处西津路295号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祥,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6620821-1,住所地:宁国市津河西路85号。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腊喜,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476273-4.住所地:巢湖市东方新世纪19栋20层。未履行标的;5344800.00元及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