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志国与周德强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国,周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国,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周德强,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石志国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德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周德强协助申请人将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长征镇沙坝村古月楼X栋X层的90平方米房屋(登记在产权证号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X**号内)、一层库房一间(房屋位置为靠汽车队方向,产权证号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X**号)过户到石志国名下,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周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提出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X**号)除去该过户给申请人石志国的部分后还有自己的部分,现在因没有具体分割,无法确定里面那一部分是该协助过户的,所以没有履行义务。经核实,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长征镇沙坝村古月楼X栋X层房屋(产权证号为X**)的标的不明确,需分割后才能过户,现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立即分割。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石志国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协助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标的物明确后,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世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