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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亚东、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东,周军,周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亚东,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周军,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周郑蓉,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亚东与被执行人周军、周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周军、周郑蓉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周边群众调查财产线索,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与申请执行人在谈话中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上述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上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由��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或查封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