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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凌翠娥与李月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翠娥,李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凌翠娥,女,生于1968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月星,男,生于1956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凌翠娥申请执行李月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医疗等费用37817元,并负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466元。执行中,我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月星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55000元,因冻结存款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