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张角与普安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角,普安供电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3民初639号原告:张角,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布依族,干部,本科文化,住普安县,现住,被告:普安供电局。住所地:普安县盘水镇南山路,机构代码72212561-4。法定代表人花岗,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凯,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別授权。原告张角与被告普安县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角、被告普安县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贺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普安供电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1594.9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原告晒的沙发垫掉在被告所有的10千伏电缆线上,被告安装的电缆线距我住的房屋较近,不符合安全标准,我用撑衣杆去勾沙发垫,导致触电受伤。受伤后,先在普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而转到州医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21133.58元。后经鉴定,我的伤残等级司九级伤残。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一、医疗费21133.58元;二、鉴定费700元;三、护理费:1484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五、伤残赔偿金98318.56元;六、被扶养人扶养费93028.10元(1、母亲李先英21424.65元;2、父亲张定家22552.27元;3、长子张珍衔18605.62元4、次子张珂铭30445.56元);七、交通费500元。上述共计216564.24元。因被告的高压电不符合安全安装标淮,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故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即216564.24元的70%151594.97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张定家扶养费为16914.20元,李先英的变更为16068.4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80%的责任,总标的变更为164456元。被告普安供电局辩称:一、供电线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涉案输电线路属于普天大道小区新建配网工程,电杆上高、低压线路并存,上端为10KV高压输电线路,下端为400V低压输电线路。经验收合格后于2014年6月3日正式投入使用。电杆上高、低压线路均为绝缘线路,根据国家标准规定,10KV绝缘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0.75米,1KV的绝缘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0.2米。张角起诉后,被告安排工作人员对涉案线路进行测量,结果为10KV输电线路距房屋墙体为1.55米,低压线路的距离为1.7米。输电线路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二、没有证据证明张角受伤系被告的输电线路所致。张角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4月15日,因沙发垫掉在被告所有的10KV电缆线上,其用撑衣杆去勾沙发垫而导致触电受伤,但答辩人对此亳不知情,直到收到法院诉讼材料,才知道这一情况。答辩人认为电击损伤必然有触电点存在,就张角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受损失系电击伤,但是触电点又在何处?答辩人认为张角所受电击伤并非答辩人输电线路造成。三、即便张角的损伤系答辩人输电线路致伤,也必须区分究竞是高压线路致伤还是低压电路致伤。《侵权责任讼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仅适用于高压输电线路所造成损害事实。涉案地点有高压线路也有低压线路,张角应当提供其所受伤是高压输电线路所致,否则应当推定其损伤系低压造成。四、即便张角是高压线路致伤,答辩人也不应承担责任。张角故意接触高压线路,输电线路不能触碰是基本常识,张角家的沙发垫掉在输电线路上后,应联系答辩人而不是自行用撑衣杆去拿。并且输由线路都经过绝缘处理,张角用撑衣杆触碰输电线路时,捅破了绝缘壳或捅开了绝缘壳的桥接点。而他人故意触碰输电线路的行为,答辩人无法预见也不能预见,对答辩人而言是不可抗力。五、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应按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应按实际天数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六、责任承担问题。若张角被电致伤事实成立。若系低压所击伤,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若高压所击伤,答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高压侵权无过错方赔偿标淮不超过10%。原告针对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住院费清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张角住院14天,开支医疗费21133.58元;3、鉴定结论,拟证明张角损害为九级伤残;4、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簿;5、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现场情况;6、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事发当时的情况。被告普安供电局提供的证据: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工程验收报告,拟证明涉案输电线路的开竣工时间和验收时间;3、照片三张,证明涉案线路符合安全标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3、4、6无异议,对证据5表示无法确认拍摄的时间就是发生的时间,也不能证明原告受伤系被告输电线路所致。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表示被告的输电线路安装不符合标准,不能安装在离房子近的地方。本院经现场堪查:10千伏高压线距建筑物的距离(王某家窗台)1.65米。经证人王某指认,沙发垫是掉在高压线与电杆的接头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5日,张角家的沙发垫从七楼掉在距四楼王某家窗台1.65米处的高压输电线路上,张角站在王某家窗台上用撑衣杆去勾沙发垫,因触电从窗台上被打在地板上,先送至普安县医院抢救,后转院到黔西南州医院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21133.58元,经鉴定,张角的损伤为九级伤残,鉴定费700元。另查明:张定家出生于1957年11月30日,李先英出生于1956年3月8日,系张角的父母,共有四个子女;张角长子张珍衔于2010年1月25日出生,次子张珂铭出生于2016年11月25日。本院认为,张角诉普安供电局因10千伏高压电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其触电,要求供电局承担80%的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1—10千伏的安全距离为距建筑物1.5米以上。涉案输电线路距建筑物1.65米,并且该线路于2014年6月3日验收合格。故张角起诉该输电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供电局承担80%的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次事故中,张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撑衣杆去触碰高压线路,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但涉案线路与房屋距离过近,供电局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场堪查时供电局也予以认可。但该线路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供电局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存在补偿性质,故供电局存担1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角因本次触电的损失有1、医疗费21133.58元;2、鉴定费700元;3、护理费97.3元×14天=1362.2元;4、住院伙食补助1400元;5、残疾赔偿金24579.64元×20×20%=98318.56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55362.09元(李先英7533.29元×19年×20%÷4=7156.62元;长子张珍衔16914.2元×11年×20%÷2=18605.62元;次子张珂铭16914.2元×17.5年×20%÷2=29599.85元;张定家未满60周岁,不应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78276.4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普安县供电局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角人民币17827.64元(178276.43元×10%);二、张角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78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86元,被告负担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田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纪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