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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加友与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加友,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328号原告:沈加友,男,4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35C。法定代表人:陈红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加友与被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沈加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加友以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沈加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