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丽霞、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霞,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王丽霞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