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701号原告:谭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 判 长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